网站首页 工作动态 组织机构 老区建设 扶贫开发 调查研究 政策法规 经验交流 通知公示 资料下载 图片新闻 会长信箱 意见征集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
当前位置: 首页>>组织机构
兴化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章程

作者:兴化市老区“三会” 时间:2016-05-13 10:57 浏览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兴化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核心,集聚地方从事和热心“三农”工作有识之士,共同研究探讨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交流新信息,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共兴化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兴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设在兴化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召开会员季会、年会,总结办会经验,提高办会水平。

    (三)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供新农村建设工作信息。

    (四)组织会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讨。

    (五)办好“新农村专刊”,为服务基层、服务机关搭建工作平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履行本会的义务;

    (四)有能力并热心参与“三农”工作研究;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发展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精神,开展学术交流,发表学术论文的权利;

    (五)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正确的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政策;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兴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负责本团体具体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负责聘请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取得资助,其资金委托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代理,主要用于年会、研讨会等活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兴化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会经兴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二○○六年八月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兴化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兴化市乡村发展协会章程

主办单位:兴化老区经济建设促进会 兴化市扶贫开发协会 兴化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
联系电话:0523-80213158 电子邮箱:xhlch2016@163.com
兴化市老区经济建设促进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