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 |
兴化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兴化市新农村建设研究会 第二条本会是以推进新农村建设为核心,集聚地方从事和热心“三农”工作有识之士,共同研究探讨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交流新信息,为服务新农村、建设新农村作出新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中共兴化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兴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地址设在兴化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内。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积极稳妥发展会员,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落实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 (二)召开会员季会、年会,总结办会经验,提高办会水平。 (三)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提供新农村建设工作信息。 (四)组织会员进行理论和实践方面的研讨。 (五)办好“新农村专刊”,为服务基层、服务机关搭建工作平台。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履行本会的义务; (四)有能力并热心参与“三农”工作研究;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获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会工作发展的建议批评权和监督权; (四)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精神,开展学术交流,发表学术论文的权利; (五)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正确的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政策;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和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兴化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负责本团体具体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负责聘请本会顾问、名誉会长。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产生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第二十二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三条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或委托副会长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顾问、名誉会长若干人。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本会取得资助,其资金委托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代理,主要用于年会、研讨会等活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六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兴化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本会经兴化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经二○○六年八月十一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兴化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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