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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乡村发展协会章程

作者:兴化市老区“三会” 时间:2023-10-16 10:58 浏览次数:0

 

兴化市乡村发展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兴化市乡村发展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热心为兴化乡村发展事业服务的离退休人员及有关部门人员自愿组成的推进乡村振兴为目的并经民政部门批准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协助党政领导贯彻落实党对乡村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为我市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基本实现代化,为发展老区经济、加快脱贫致富步伐、促进其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提供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兴化市民政局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兴化市农业农村局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本团体的住所是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八字桥广场刘家巷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促进农民致富和推进乡村振兴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巩固脱贫成果助推乡村发展工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二)开展推进乡村发展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乡村发展典型经验,不断探索促进乡村发展的新模式,努力提高推进乡村发展的实际效果。

  (三) 组织开展志愿者活动,广泛动员具有爱心的社会能人、有识之士等社会力量参与促进农民脱贫致富和推进乡村发展等活动。

  (四)开展职教助学帮促活动,帮助困难家庭子女解决上学难、成才难、就业难等实际问题。

  (五)通过各种渠道筹集乡村发展资金,并完善制度,管好用好乡村发展资金,为促进农民致富助推乡村发展增添活力。

(六)根据经济薄弱地区领导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承办其他有关农民致富和乡村发展事宜。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调查研究,建言献策,帮扶低收入家庭及经济相对薄弱地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推乡村发展。

 

第三章   

第九条本团体的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以单位会员为主,适当吸收个人会员。

第十条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自愿加入本团体意愿;

  (三)热爱乡村发展工作,并能为本团体促进乡村发展事业作出一定贡献。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本会理事推荐或个人提出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获取有关信息资料;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对乡村发展事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可获得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每个会员单位协商推荐一名理事;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五)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团体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2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第十九条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60%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或者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乡村发发展事业,在乡村发展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理事长;

(八)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等额选举不低于2/3,差额选举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 50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团体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不单设秘书长,由副理事长开展相关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或监事会)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3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可以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3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人士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非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还须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3319日第五届二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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