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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老区经济建设促进会章程

作者:兴化市老区“三会” 时间:2016-05-13 11:00 浏览次数: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兴化市老区经济建设促进会。

  第二条本会性质:本会由热心为兴化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离退休老同志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是经民政部门登记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协助党政领导贯彻落实党对老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各项措施,为促进我市老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加快实现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想实招、办实事、谋实利”,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兴化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兴化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会地址:长安中路市人大办公楼隔壁。

  第二章工作内容

  第六条本会的工作内容:

  (一)大力弘扬老区精神,积极宣传老区的历史功绩、建设成果和发展潜力,宣传发展老区经济对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重大作用,宣传发展老区经济的典型经验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通过宣传,重视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努力营造“饮水思源、不忘老区”的氛围,激励老区人民艰苦奋斗、奋发图强的精神,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老区建设。

  (二)引荐国内外有志于老区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运用其资金、设备、科技项目和人才到老区开发。

  (三)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针对老区人民反映的热点、难点、亮点问题,组织力量走基层、访老区、谋跨越、问民生,开展调查研究,反映老区人民的心声和期盼,向党政有关方面建言献策,促进老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四)通过牵线搭桥、招商引资等多种途径,尽力为解决老区人民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做好事、办实事。

  (五)培养典型,建立工作联系点,总结典型经验,以点带面。

  (六)办好简报,编印各类信息资料,交流乡(镇)工作情况和经验。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适当吸收个人会员。个人会员以离退休干部为主。

  第七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方面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老区工作,愿为老区奉献,能为老区经济开发事业作出一定的贡献。

  第八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由本会理事推荐或个人(团体)提出申请;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及所属组织举办的有关活动,取得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凡对老区开发作出显著成绩的可获得奖励;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每个会员单位协商推荐一名理事;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告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劝退。情节严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执行理事会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五)向理事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六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七条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为本会常务理事。常务理事会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处理本会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八条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决定副会长以下人员的职务任免,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三)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订、修改章程和重要的内部规章制度;

  (五)讨论确定工作方针、任务,制定工作计划;

  (六)筹集活动经费和审批本会重大财务开支;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并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老区事业,在老区经济开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

  本会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在届中需要增补或调整的,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请下次理事会追认。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经市委领导和主管部门同意,兼任兴化市扶贫开发协会法定代表人,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名誉会长、顾问若干名,由常务理事会议决定聘请。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政府资助;

  (二)社会各界人士和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捐赠;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使用须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并接受有权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事业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会驻会工作人员的补贴、差旅费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报理事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工作方法

  第四十一条本会主要工作方法是实事求是,民主协商,组织协调,讲求实效,在调查研究、掌握信息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决策。

  第四十二条本会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主管部门汇报工作,注意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支持。

  第四十三条本会加强与各科研机构的联系,组织动员其科技力量,为老区经济开发服务。

  第四十四条坚持典型示范,建立工作联系点,通过总结经验,由点到面,推广先进的工作方法。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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